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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4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戚惠民、李建选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惠民,李建选,周莉莉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4刑初554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戚惠民(绰号魔鬼),男,1962年3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南京市秦淮区秦虹路20号赢乐棋牌室股东,住南京市秦淮区。2007年6月因赌博被劳动教养一年。2016年4月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建选,女,1953年9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南京市秦淮区赢乐棋牌室股东,住南京市秦淮区。2016年4月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周莉莉,女,1981年11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系南京市秦淮区赢乐棋牌室股东,住南京市秦淮区。2016年5月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6)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惠民、李建选、周莉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于2016年7月15日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珊珊、被告人戚惠民、李建选、周莉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日至2016年4月7日,被告人戚惠民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秦淮区秦虹路20开设赢乐棋牌室,以出资入股的方式邀集被告人李建选、以承诺给予干股的方式邀集被告人周莉莉共同经营该棋牌室,并雇佣沈某、章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服务人员,利用麻将牌为赌具,招揽他人以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进园子”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6年4月7日,公安机关对该棋牌室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戚惠民、李建选,并查获丁某、梅某等十名赌博人员。2016年5月6日,被告人周莉莉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戚惠民、李建选、周莉莉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沈某、章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惠民、李建选、周莉莉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戚惠民、李建选、周莉莉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戚惠民、李建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莉莉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戚惠民、李建选、周莉莉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戚惠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李建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周莉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海祥人民陪审员  杨慧杰人民陪审员  李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顾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