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3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陈春芳与于浩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芳,于浩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3931号原告陈春芳,女,1974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贺远,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浩杰,曾用名于甲夫,男,1974年4月28日生,汉族,住长葛市金桥办金桥路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芳诉被告于浩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芳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芳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后,由原告陈春芳负担。审 判 长 任伟娜人民陪审员 张国全人民陪审员 彭朝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燕 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