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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执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徐玉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徐玉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执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玉枝,女。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徐玉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5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徐玉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停止销售“暴龙”、“BOLON”注册商标眼镜,并通过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冻结了其在淘宝网开设的“朵拉唯品会”名下的支付宝帐户,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本院认为,“朵拉唯品会”名下的支付宝帐户已被人民法院冻结,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家琳代理审判员  韩广泰代理审判员  江娄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倩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