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2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许明某与珠海市魅族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明某,珠海市魅族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2民初1294号原告:许明某,男,汉族,住雷州市。被告:珠海市魅族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唐家湾镇白沙路2号厂房第四层。法定代表人:黄秀章,董事长。原告许明某与被告珠海市魅族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许明某诉称,2016年5月13日,原告向被告购买M575MX公开版灰色16G手机3台,价款4497元,该款手机宣称“全金属机身、全球一流的打磨工艺、目前魅族最流畅”属于虚假广告,不正当行为,请求判令赔偿损失10000元。被告珠海市魅族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应由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通���网络平台汇款订购被告手机,尔后原告又向被告申请退机退款,被告将已货款退回原告,双方自动解除合同,合同未实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决定将本案移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珠海市魅族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官永生审 判 员 符良才人民陪审员 钟泽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晓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