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2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叶永刚与刘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永刚,刘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771号申请执行人叶永刚,又名叶小林,男,1976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人。被执行人刘震,男,1982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叶永刚依据本院(2016)陕0821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刘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向申请执行人叶永刚偿还借款本金55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650元,执行费795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向当地银行系统、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工商局等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惠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