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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5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与被告杨觐铭、张掖宾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杨觐铭,张掖宾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543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法定代表人:任明宽,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鸿涛,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县府街支行行长。被告:杨觐铭,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被告:张掖宾馆。法定代表人:周杰,系该宾馆经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与被告杨觐铭、张掖宾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掖宾馆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对张掖宾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对张掖宾馆的撤诉。审 判 长  陆 军代理审判员  赵重阳人民陪审员  李多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皓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