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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4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吉林市鸿博锦绣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鸿博锦绣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4民初1905号原告:吉林市鸿博锦绣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王才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世君,吉林省吉林市。被告:林哲,职业不详,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吉林市鸿博锦绣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林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市鸿博锦绣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鸿博锦绣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鸿博锦绣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鞠洪斌人民陪审员  彭 鑫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笑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