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81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潘、高煜钏申请执行吴朝全、吴怡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潘,高煜钏,吴朝全,吴怡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545号申请执行人:马潘,男,生于1989年2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申请执行人:高煜钏,女,生于1988年4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吴朝全,男,生于1966年6月15日,汉族,住阆中市兴盛街被执行人:吴怡欣,女,生于1989年7月26日,汉族,住阆中市本院在执行马潘、高煜钏与吴朝全、吴怡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怡欣以其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南门北街80号香江国际1号楼2单元8层4号房产(产权证号:南房权证顺字第;土地使用证号:南充市国用)作为担保财产,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马潘、高煜钏,同时办理了他项权证(权利证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吴怡欣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南门北街80号香江国际1号楼2单元8层4号(产权证号:南房权证顺字第;土地使用证号:)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孙兴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