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23刑医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强制医疗决定书
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少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6)粤1423刑医1号申请机关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被申请人罗少彪,男,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丰顺县。现在梅州市丰顺县荣军医院治疗。法定代理人陈细花,女,××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诉讼代理人罗育斌,丰顺县法律援助处律师。诉讼代理人范钦文。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强医申(2016)1号申请书,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罗少彪强制医疗。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8日会见了被申请人罗少彪,于2016年10月1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素村出庭履行职务,被申请人罗少彪的法定代理人陈细花及其诉讼代理人罗育斌、范钦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丰顺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称,2016年6月8日0时许,××人罗少彪在其位于丰顺县阳光村面前埔的住宅内,因怀疑被害人陈某想下毒害他,便手持菜刀将陈某的手臂、大腿等部位砍伤,而被害人罗某戊在得知情况后上前劝架,也被罗少彪用菜刀砍伤手臂等部位。经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罗某戊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经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罗少彪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当时,因其受被害妄想支配下,而丧失了对其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故评定其无刑事责任能力。申请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罗少彪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对其强制医疗。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称,同意检察机关意见,对被申请人罗少彪强制医疗,并希望由政府解决罗少彪在强制医疗过程中所需的费用。被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对申请机关认定被申请人罗少彪实施的犯罪事实及证据、××鉴定均无异议,认为罗少彪病发时极具攻击性,应当接受医疗,且罗少彪的家庭监护能力有限,很难做到让被申请人自觉接受医疗,同意对其进行强制医疗。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8日0时许,被申请人罗少彪在其位于丰顺县汤南镇阳光村面前埔的住宅内,因怀疑被害人陈某(系被申请人罗少彪之妻子)想下毒害他,便手持菜刀将陈某的手臂、大腿等部位砍伤,而被害人罗某戊(系被申请人罗少彪之女儿)在得知情况后上前劝架,也被罗少彪用菜刀砍伤手臂等部位。丰顺县公安局汤南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报警,随即将在案发现场的被申请人罗少彪抓获归案。经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罗某戊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经丰顺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发现被申请人精神异常,经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罗少彪患有精神分裂症,××期,其用力砍人是受被害妄想支配下所为,其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故评定其无刑事责任能力。被申请人罗少彪于2016年7月26日被送至丰顺县荣军医院治疗至今。上述事实,有申请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丰顺县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撤销案件决定书,被害人陈某、罗某戊的陈述,证人罗某甲、罗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罗某丙、罗某丁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方位示意图、照片,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随案移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单、住院资料,情况说明,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被申请人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罗少彪实施暴力行为致二人轻伤,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依法应予强制医疗。申请机关提出对被申请人罗少彪采取强制医疗的申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罗少彪强制医疗。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申请复议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庆省代理审判员 蓝思荣人民陪审员 朱焱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晓婷书 记 员 徐晓婷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第二百八十五条根据本章规定对××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二)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三)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