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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卢氏德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福民、马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氏德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福民,马丽,李进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卢氏���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1803号原告卢氏德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氏县城文明路中段(环保局家属楼1号商住楼)。法定代表人周红星,任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112005962662986。委托代理人陈晓毅,男,1981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薛丹丹,女,199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卢氏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峰,男,1989年4月8日生,汉族,住卢氏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董福民,男,1978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马丽,女,1977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李进明,男,1976年2月15日生,��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氏德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福民、马丽、李进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管瑞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江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