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民初27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汤杰涛与李金钟、李富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杰涛,李金钟,李富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2726号原告:汤杰涛,男,汉族。被告:李金钟,男,汉族。被告:李富阁,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杰涛诉被告李金钟、李富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二被告具体联系方式和地址,本院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汤杰涛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退回原告汤杰涛。如不服本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审判员 姬海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