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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民初3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利川市永盛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利川市汪营镇插旗村石材有限公司、牟耀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川市永盛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利川市汪营镇插旗村石材有限公司,牟耀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3367号原告利川市永盛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南坪乡田湾村十一组38号。法定代表人牟仁彪,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忠宪,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伍岳,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利川市汪营镇插旗村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汪营镇插旗村林场。法定代表人牟耀庭,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牟耀庭,男生于1972年8月18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川市永盛建筑建材有���公司诉被告利川市汪营镇插旗村石材有限公司、牟耀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川市永盛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30元,依法减半收取85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利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