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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1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杭州市余杭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浙江人民书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余杭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浙江人民书店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1215号原告:杭州市余杭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开发区昌达路107号。法定代表人:翁军。委托代理人:楼方震、梅军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人民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开发区昌达路107号9幢。法定代表人:陆建庆。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州市余杭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人民书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市余杭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余杭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余杭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市余杭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