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6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杨斌斌与杨福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斌斌,杨福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6214号原告杨斌斌,男,学生,天津市东丽区。法定代理人杨建忠(原告之父),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南省淅川县。被告杨福亮,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代表人王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嶺,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斌斌诉被告杨福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斌斌以双方协商达成调解一致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斌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杨斌斌负担。审判员 储柏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