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2民初2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陈玉清诉陈立会、黄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清,陈立会,黄富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2民初2320号原告:陈玉清,女,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中段***号,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75********。被告:陈立会,女,195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机房街宝石路29号,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56********。被告:黄富成,男,195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机房街宝石路**号,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53********。原告陈玉清诉被告陈立会、黄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陈玉清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清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1035元,减半收取计5517.50元,由原告陈玉清负担。审判员 林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启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