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3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3刑初938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010。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6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6)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温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经过惠东县大某镇水泥二厂龙某加工厂宿舍时,发现该工厂宿舍大门没有关,便进入宿舍三楼被害人荣某的房间,后在该房间一张上下铺床的上铺发现一个黄色皮包,即从该皮包内盗走人民币4400元。得手后,陈某逃离现场。同年6月23日14时许,陈某在大某镇富详路被抓获归案,当时从其身上缴获上述盗取的现金,案发后已发还被害人。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据以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以上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经质证认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被害人荣某的陈述,到案经过,被告人陈某的供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赃款已发还被害人,未对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与被告人陈某的罪行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罚全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达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琪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