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4民初29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何光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光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4民初2948号起诉人:何光志,男,1966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织金县。2016年10月13日,本院收到何光志的起诉状,起诉人何光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第三人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每年每亩2000元×1.66亩=3320元。从侵害之日起算到恢复之日为准。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何光志起诉所涉及的土地现权属不清、地界不明,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何光志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粟 兴 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令狐克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