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6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新成、张海军等与蕲春仁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蕲春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成,张海军,王长兵,方志启,袁伟,游秋收,王松柏,周杨,张晓敏,陈小英,蕲春仁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蕲春分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6民初1668号原告:李新成。原告:张海军。原告:王长兵。原告:方志启。原告:袁伟。原告:游秋收。原告:王松柏。原告:周杨。原告:张晓敏。原告:陈小英。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权,蕲春县蕲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蕲春仁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南门畈社区*组常宏花园*幢*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袁剑,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蕲春分公司。住所地:蕲春县齐蕲春大道。主要负责人:李书保,该公司经理。原告李新成、张海军、王长兵、方志启、袁伟、游秋收、王松柏、周杨、张晓敏、陈小英与被告蕲春仁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蕲春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李新成、张海军、王长兵、方志启、袁伟、游秋收、王松柏、周杨、张晓敏、陈小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成、张海军、王长兵、方志启、袁伟、游秋收、王松柏、周杨、张晓敏、陈小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新成、张海军、王长兵、方志启、袁伟、游秋收、王松柏、周杨、张晓敏、陈小英负担。审判员 陈旭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游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