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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7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甄永财甄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永财甄某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27刑初21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甄永财甄某某,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迁西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迁西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29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被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16)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甄永财甄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付连国、被告人甄永财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至6月,被告人甄永财甄某某在承包迁西县水务局白庙子横河治理工程期间,先后找来刘某等工人进行施工,同年6月该工程完工后,被告人甄永财甄某某在工程款全部结清的情况下未足额支付刘某等20名工人工资6万元。2015年12月15日,迁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其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被告人甄永财甄某某全额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但其仍拒不支付。直至2016年2月29日,被告人甄永财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家属将被告人甄永财甄某某所拖欠6万元工人工资交到迁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之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将工人工资全部支付,可以从轻处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白某、刘某等人陈述;证人唐某的证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安机关提取的其他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永财甄某某有能力支付而拖欠工人工资,经迁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在提起公诉前,被告人甄永财甄某某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支付,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甄永财甄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有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海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