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执4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郑军、康云与孙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户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军,康云,孙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4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军,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国税局。申请执行人:康云,女,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无职业,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孙宏,女,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襄阳市国税局樊城分局干部,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郑军、康云与孙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孙宏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毛纺小区(市国税局)1幢3单元5层351室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郑军、康云名下。二、郑军、康云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光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奥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