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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蔡秀峰与裴进良、卢贞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秀峰,裴进良,卢贞起,李尽恒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1162号原告蔡秀峰。电话:。被告裴进良。被告卢贞起。被告李尽恒。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秀峰诉被告裴进良、卢贞起、李尽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秀峰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秀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秀峰撤回起诉。诉讼费65元,由原告蔡秀峰承担。审判员  高庆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 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