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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4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聂兵辉与高晓亮、邢台瑞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兵辉,高晓亮,邢台瑞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4615号原告:聂兵辉,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德猛,黄骅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晓亮,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被告:邢台瑞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王快卫生院西临。法定代表人:李胜红,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支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南263号。负责人:张向华,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倩楠,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聂兵辉诉被告高晓亮、邢台瑞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聂兵辉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晓亮、邢台瑞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聂兵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兵辉撤回对被告高晓亮、邢台瑞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其余部分继续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