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蒙执字第006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欧天成与张志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天成,张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00621-3号申请执行人欧天成,男,汉族,1969年6月14日生,住蒙城县。被执行人张志峰,男,汉族,1979年5月5日生,住蒙城县。1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4)蒙民一初字第01400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志峰在银行账户存款20800元,转至蒙城县人民法院(户名;蒙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蒙城农村商业银行城东分理处,帐号:2000004211521030000016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绍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沛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