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执75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行政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博文思教育咨询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750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法定代表人李大成,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海东,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刘丽,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被执行人北京博文思教育咨询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号西屋国际公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强本院在执行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北京博文思教育咨询中心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劲松审判员 李小滨审判员 韩义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