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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4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福建春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柳国梁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春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柳国梁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4317号原告:福建春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城山84号。法定代表人:傅天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永华、方苗,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柳国梁,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福建春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柳国梁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福建春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春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17元,减半收取计1408.5元,由福建春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慧人民陪审员  潘珠英人民陪审员  冯文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