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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5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杨福林与罗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福林,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5243号申请执行人杨福林,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罗峰,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福林与被执行人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新民初字第139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罗峰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杨福林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本案属系列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峰于2013年7月18日因为虚假诉讼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满释放,其名下所有的房产已于2009年注销登记。另本院向银行、车管、国土资源、矿产资源等信息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52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爱珠(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