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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刑更2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罪犯张开文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开文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刑更2165号罪犯张开文,男,1966年1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玉溪市人,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9日作出(2010)玉红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开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执行),刑期自2010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7日止。宣判后,被告人张开文等三人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玉中刑终字第2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1年1月12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13年4月9日、2014年12月24日裁定对罪犯张开文共减刑二年。现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张开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过半,已符合假释条件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开文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过半,已符合假释条件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以及罪犯表扬及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家庭所在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罪犯的提请假释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开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过半,符合可以假释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假释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开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明审判员  杨 勇审判员  邱开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