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7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景永杰与被执行人张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永杰,张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329号申请人景永杰,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小军,男,汉族。申请人景永杰与被执行人张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民初68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付案件款17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执行费用等。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小军于2016年9月28日自觉清付案件款17000元,并承担了本案的执行费用。案件款申请人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民初68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战民审 判 员 魏建民人民陪审员 张贵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亚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