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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与被告贺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贺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127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武陵大道301号。负责人:李科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道云,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艳萍,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贺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与被告贺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撤回对贺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清清人民陪审员  熊新仁人民陪审员  高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唐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