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1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谢军锋与许杨峰,黄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军锋,许杨峰,黄传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1310号原告谢军锋,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许杨峰,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周宁县。被告黄传波,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周宁县。原告谢军锋与被告许杨峰、黄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军锋撤回对被告许杨峰、黄传波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诉讼费人民币41006予以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李 品 澈人民陪审员 李 平 静人民陪审员 杨 明 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洪浩江(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