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民初35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李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03民初3594号原告:刘某甲。法定代理人:刘某乙,系刘某甲父亲。被告:李某。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乙、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2.支付原告在中加双语学校就读初中期间每年6000元的学杂费。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父亲刘某乙和被告于2007年5月25日在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约定原告由父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元。后原告于2012年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自2012年2月起抚养费增加至每月680元。现被告有多套房产,除工资外的额外收入也较多,其有较好的经济能力。而时至今日,现实的生活水平,尤其是教育费用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被告按照每月680月的标准给付原告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原告的日常生活、教育、医疗费用,故原告诉之法院,请求增加抚养费。李某辩称,原告诉请的抚养费数额明显过高,被告无法接受,被告至今共有三段婚姻,第一次婚姻育有婚生子刘某丙,被告每月需支付其抚养费650元直到刘某丙独立生活为止;本案原告系第二次婚姻的婚生女,自2012年2月至今,被告每月支付680元抚养费直至小孩18岁止;被告现婚姻状况中,尚有继子一名,被告也需要抚养;被告每月工资仅有3100元,同时每个月还有1200元的房屋贷款需要偿还,被告自己生活已经非常困难,所以无法承受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刘某甲户口簿、(2003)花民一初字第610号民事调解书、(2012)马民一终字第00534号民事调解书、马鞍山市中心医院职工工资表及证明、李某与案外人夏仕华的结婚证、夏仕华户口簿、中国银行一手房贷款合同书及还款明细,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李某与案外人刘海波的协议,本院认为该协议系李某与案外人之间的协议,真实性无法判断,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刘某甲现就读于本市第七中学,刘某甲的父亲刘某乙与李某于2007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抚养费每月250元,后刘某甲于2012年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同年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将抚养费增加至每月680元。李某现就职于马鞍山市中心医院,月平均实发工资约3116元,李某第一段婚姻中育有婚生子,目前尚未成年。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应结合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子女的实际需要及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确定。一方面,刘某甲现就读于初中七年级与2012年就读小学同属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的学费没有较大增加;刘某甲虽在庭审中提出其课外辅导等费用大幅增加,但经法庭释明后亦未能提供证据加以印证。另一方面,李某现还需对第一段婚姻中尚未成年的婚生子尽抚养义务,考虑到李某现在实际收入状况,并综合本市现阶段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认为抚养费以每月750元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李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28日前向刘某甲支付抚养费750元至刘某甲独立生活时止;二、驳回刘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梦怡附:相关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