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11执2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吴某某申请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允传,崔士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2771号申请执行人吴允传,男,1979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被执行人崔士龙,男,197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纬路**号2-4-3。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211民初63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211民初635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晏生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徐黎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瑜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