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民初410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许明锋与许明宙民间借贷纠纷016民初4103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明锋,许明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41035-1号原告:许明锋,住广东省高州市。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振科,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许明宙,住广东省高州市。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平安大厦15、16、17、27、28层。负责人:石合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谌熙,该公司员工,联系地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明锋诉被告许明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明锋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许明宙名下价值1209000元的财产。为此,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对原告杜春华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担保限额为1209000元的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许明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许明宙名下价值人民币1209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卢继忠人民陪审员 姚敏华人民陪审员 廖凤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本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