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03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梧州市东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广西梧州百佳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梧州市东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广西梧州百佳市场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03民初1514号原告梧州市东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文澜路。法定代表人樊德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唐保定,广西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梧州百佳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民主路。法定代表人黄洪。原告梧州市东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梧州百佳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清偿所欠工程价款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梧州市东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74元,减半收取1387元,由原告梧州市东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瑞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依阳appoint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