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4执4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威远内华科工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山市徽州区盛泽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2016)川1024执462-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远内华科工贸易有限公司,黄山市徽州区盛泽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462-1号申请执行人:威远内华科工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区盛泽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威远内华科工贸易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5)威民初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黄山市徽州区盛泽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150000元和利息,承担诉讼费3305.5元、执行费2404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兰 勇审判员 周 权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伟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