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2行审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与乐余镇向群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乐余镇向群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582行审37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杨慧亚,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乐余镇向群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张土罚字〔2015〕071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张土罚字〔2015〕07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一)拆除在非法占用该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目前建筑面积2034平方米)、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并处非法占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3035平方米×20元/平方米=60700元。履行方式和期限:1、处拆除建构筑物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30日内自行拆除建构筑物,将土地恢复原状;2、处罚款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张家港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因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0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土地违法巡查发现违法用地记录、现场勘测笔录、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缴款通知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等。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乐余镇向群村民委员会未经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乐余镇向群村土地建造生产用房项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张土罚字〔2015〕0714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处罚决定现已生效,具有可执行内容,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所作张土罚字〔2015〕071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第一项,即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由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申请强制执行的第二项,即罚款60700元,由本院实施。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运义人民陪审员  吕翠萍人民陪审员  邵美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