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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执字第179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王洪利与修福信、徐文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利,修福信,徐文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179号之七申请执行人王洪利被执行人修福信、徐文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江市人民法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向被执行人修福信、徐文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修福信、徐文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文兰在中国工商银行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塔甸路支行080726110100401XXXX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刘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丽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