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执字第179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王洪利与修福信、徐文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利,修福信,徐文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179号之七申请执行人王洪利被执行人修福信、徐文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江市人民法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向被执行人修福信、徐文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修福信、徐文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文兰在中国工商银行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塔甸路支行080726110100401XXXX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刘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丽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