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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辖终7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徐燕、福建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张秀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燕,张秀春,福建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辖终7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燕,女,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秀春,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审被告:福建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徐燕、原审被告福建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秀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18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徐燕上诉称,其住所地位于连江县,故原审法院无管辖权;上诉人徐燕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连江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张秀春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福建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徐燕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霞代理审判员  林伟代理审判员  魏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施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