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1司惩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人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6)湘1121司惩24号被罚款人:彭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人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8日作出的(2015)祁民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有财产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规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彭某某罚款2000元。限于2016年10月17日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玉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