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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永发与吕君霞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发,吕君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24民初2094号原告张永发。被告吕君霞。原告张永发诉被告吕君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高素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永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君霞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永发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0月份共同出资为延津县盛世华府项目供应加砌块,并约定投资该项目后风险利益共担。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28000元。2016年6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后原告持欠条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吕君霞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原告张永发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被告吕君霞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28000元未支付。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材料有:被告吕君霞的户籍登记表一份,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被告吕君霞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也未就原告提交及本院调取的上述证据材料向本院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永发与被告吕君霞双方合伙为延津县盛世华府项目供应加砌块。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现金28000元未支付。2016年6月24日,被告就该欠款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具体内容如下:欠条因延津盛世华府吕君霞合作欠张永发贰万捌千元整(28000元)4107241971021470282016年6月24日吕君霞。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能支付原告上述欠款。2016年9月9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合伙为延津盛世华府供应加砌块,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现金28000元未支付,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欠款2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君霞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2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吕君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素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慧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