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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执民字第16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刘其武、董利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其武,董利华,浙江中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1663-6号申请执行人刘其武,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董利华,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浙江中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新区中环南路富润路,组织机构代码:75302425-0。本院在执行刘其武与董利华、浙江中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董利华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其所有的房产被他院先行查封,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浙江中成实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其所有的房产本院依法拍卖了二套,得款394719.61元,其余款项4756209.39元因与他院查封有交集,暂无法处置。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150929元,执行到位金额为394719.61元,未执结标的为4756209.39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刘其武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166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姜达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曹雪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