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3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贾小平与程彩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小平,程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3执85号申请执行人贾小平,女,汉族,1984年7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程彩红,女,汉族,1972年3月2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顺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被执行人程彩红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娄辉审判员 齐琨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