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203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贾小平与程彩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小平,程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3执85号申请执行人贾小平,女,汉族,1984年7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程彩红,女,汉族,1972年3月2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顺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被执行人程彩红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娄辉审判员  齐琨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