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2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亚卜、韩建卜、韩文件、韩强、赵芳琴与被执行人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亚卜,韩建卜,韩文件,韩强,赵芳琴,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203号申请执行人:韩亚卜,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办义井村南环二巷77号。申请执行人:韩建卜,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办义井村南环二巷78号。申请执行人:韩文件,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办义井村南环一巷21号付1号。申请执行人:韩强,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办义井村南环一巷21号。申请执行人:赵芳琴,女,195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大兆村南村郭巷子6号。被执行人:严军,男,194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红缨路85号一号楼15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亚卜、韩建卜、韩文件、韩强、赵芳琴与被执行人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严军的银行存款35650元,申请执行人已足额受尝,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03执22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