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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玉玲与刘居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玲,刘居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598号原告:李玉玲,女,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被告:刘居胜,男,195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融安县。原告李玉玲与被告刘居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玉玲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居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玉玲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居胜的起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并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玲撤回对被告刘居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4元,本院减半收取392元,由原告李玉玲负担。余受理费392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李玉玲。审 判 长  刘 胜人民陪审员  叶寿腾人民陪审员  张晓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虹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