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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汪华安与汪进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华安,汪进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1381号申请执行人:汪华安,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汪进金,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华安与被执行人汪进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汪华安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6)闽0521执13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傅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