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菅长锁申请执行柳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菅长锁,柳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710号申请执行人菅长锁,男,194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明安镇。被执行人柳海清,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原住乌拉特前旗明安镇。本院在执行菅长锁申请执行柳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3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建 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郝文莲二0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 艺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