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乌前执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菅长锁申请执行柳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菅长锁,柳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710号申请执行人菅长锁,男,194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明安镇。被执行人柳海清,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原住乌拉特前旗明安镇。本院在执行菅长锁申请执行柳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3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建     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郝文莲二0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     艺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