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981民初字2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appoin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字2134号原告:陈某。被告:李某。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浩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