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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8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邵波与郭玉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波,郭玉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85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波。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玉娟。上诉人邵波因与被上诉人郭玉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民初字第7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邵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邵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邵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镜圆代理审判员  安太欣代理审判员  齐 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