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董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君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23刑初190号公诉机关舒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君,男,汉族,1979年8月8日出生,舒城县人,中专文化,系舒城君胜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舒城县,户籍所在地舒城县。2015年10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舒城县看守所。辩护人曾庆云,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舒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舒检刑诉(2016)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婵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君及其辩护人曾庆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董君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以其经营的舒城君胜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向王某1、孙某1等16人借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出现币种均为人民币)875.6万元,并承诺以1.5%至2.4%不等的月利率支付利息。至案发时,被告人董君已归还本金合计35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1月5日,郭某1通过董君表哥霍某得知借款给董君可以获取高额利息,后主动借款20万元给董君,董君出具借条并承诺支付2.4%的月利息。后董君归还本金1万元,支付利息约9.5万元。2、2012年5月份的一天、2012年11月20日,董君以经营钢材销售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朋友姚某1借款合计20万元,约定月利率2.4%。后董君归还本金10万元,支付利息6万元。3、2012年起,董君以经营钢材销售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其亲戚操胜借款合计180万元,董君出具借条并承诺支付1.5%的月利息。后董君归还本金150万元,支付利息10万余元。4、王某3得知借款给董君可以获取高额利息,后分别于2012年9月5日、2013年2月28日主动借款合计28万元给董君,董君出具借条并承诺支付2%的月利息。后董君归还本金2万元,支付利息7.36万元。5、2013年,董君以经营钢材销售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朋友孙某1的配偶朱某1借款合计140万元,董君出具借条并承诺支付2%的月利息。后董君归还本金3万元,支付利息10余万元。6、2013年起,董君陆续向同学乔某借款合计20万元,并承诺支付2%的月利息。后董君归还本金10万元,支付利息0.4万元。7、2013年1月3日,董君以经营钢材销售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4借款5万元,董君出具借条并承诺支付2%的月利息。后董君归还本金1万元,支付利息1.2万元。8、2013年3月3日,董君以经营钢材销售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1借款193.6万元,董君出具借条并承诺支付2%的月利息。后董君归还本金56万元,支付利息9万元。9、尹某得知借款给董君可以获取高额利息,后分别于2013年4、5月份一天,2013年10月的一天,主动借款合计50万元给董君,董君承诺支付2%的月利息。后董君归还本金12万元,支付利息8万元。10、2013年10月份的一天,董君以经营钢材销售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在其公司附近经营烟酒商店的翟某借款40万元,并承诺支付1.5%的月利息。后董君归还全部本金,支付利息2.8万元。11、2013年12月份起,董君以经营钢材销售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经朋友鲍某介绍,陆续向鲍某的岳母罗守凤借款共计16万元,董君承诺支付2%的月利息。后董君归还本金10万元,支付利息1.48万元。12、2013年11月30日、2014年2月1日、2014年2月20日,董君以经营钢材销售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其亲戚马某借款共计36万元,其中20万元为马某从亲戚王某6处借得,所以董君向马某、王某6出具了借条,并承诺支付1.5%的月利息。后董君归还本金2万元,支付利息4.68万元。13、2013年11月2日、2014年5月5日,董君以经营钢材销售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经朋友鲍某介绍,向鲍某配偶凌某的表姐杨某借款共计18万元,董君出具借条并承诺支付2%的月利息。至今,董君未归还本金,支付利息2.64万元。14、薛某3得知借款给董君可以获取高额利息,分别于2014年1月27日、2014年2月20日主动借款共计55万元给董君,董君出具借条并承诺支付2%的月利息。后董君归还本金50万元,支付利息2万元。15、薛某1得知借款给董君可以获取高额利息,于2014年2月20日主动借款30万元给董君,董君出具借条并承诺支付2%的月利息。后董君归还本金2万元,支付利息1.2万元。16、董君以经营钢材销售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4年1月20日、2014年2月28日分别向王某2借款共计24万元,董君出具借条并承诺支付2%的月利息。后董君归还本金2万元,支付利息3万元。公诉机关对此指控的证据有:户籍信息、借条复印件、协议等书证;证人郭某1、王某1、孙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董君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君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君对起诉书指控其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约定利率、还款本金、支付利息的事实不持异议。辩称其没有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拒不认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董君借款的对象均是特定人员,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构成犯罪的规定,其行为属民间借贷。2、对董君无罪辩护意见未能被法庭采纳,董君具有自首、归还部分借款及利息、取得部分借款人的谅解、无犯罪记录等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董君通过公开或变相公开宣传的方式,以其经营的“舒城君胜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分别向王某1、郭某1、孙某1等16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875.6万元,并承诺以1.5%至2.4%不等的月利率支付利息。至案发时,被告人董君归还借款本金35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1月5日,郭某1通过被告人董君表哥霍某获悉借款给董君可以获取高额利息,主动借款20万元给董君,董君出具借条并承诺支付2.4%的月利息。至案发时,董君仅归还本金1万元,支付利息约9.5万元。2、2012年5月的一天、2012年11月20日,被告人董君以其经营钢材销售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姚某1借款合计20万元,约定月利率2.4%。至案发时,董君归还本金10万元,支付利息6万元。3、自2012年起,被告人董君以其经营钢材销售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其亲戚操胜借款合计180万元,董君出具借条并承诺支付1.5%的月利息。至案发时,董君归还本金150万元,支付利息10万余元。4、王某3得知借款给被告人董君可以获取高额利息,后分别于2012年9月5日、2013年2月28日,共计借款28万元给董君,董君出具借条并承诺支付2%的月利息。至案发时,董君归还本金2万元,支付利息7.36万元。5、自2013年起,被告人董君以其经营钢材销售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孙某1的配偶朱某1借款合计140万元,董君出具借条并承诺支付2%的月利息。至案发时,董君归还本金3万元,支付利息10余万元。6、自2013年起,被告人董君陆续向乔某借款合计20万元,并承诺支付2%的月利息。至案发时,董君归还本金10万元,支付利息0.4万元。7、2013年1月3日,被告人董君以其经营钢材销售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4借款5万元,董君出具借条并承诺支付2%的月利息。至案发时,董君归还本金1万元,支付利息1.2万元。8、2013年3月3日,被告人董君以其经营钢材销售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1借款193.6万元,董君出具借条并承诺支付2%的月利息。至案发时,董君归还本金56万元,支付利息9万元。9、尹某得知借款给被告人董君可获取高额利息,遂分别于2013年4、5月的一天、2013年10月的一天,主动借款合计50万元给董君,董君承诺支付2%的月利息。至案发时,董君归还本金12万元,支付利息8万元。10、2013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董君以其经营钢材销售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翟某借款40万元,并承诺支付1.5%的月利息。董君归还全部本金,支付利息2.8万元。11、自2013年12月份起,被告人董君以其经营钢材销售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经鲍某介绍,先后向鲍某的岳母罗守凤借款共计16万元,董君承诺支付2%的月利息。至案发时,董君归还本金10万元,支付利息1.48万元。12、2013年11月30日、2014年2月1日、2014年2月20日,被告人董君以其经营钢材销售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马某借款共计36万元,其中20万元为马某从亲戚王某6处借得,故董君向马某、王某6出具借条并承诺支付1.5%的月利息。至案发时,董君归还本金2万元,支付利息4.68万元。13、2013年11月2日、2014年5月5日,被告人董君以其经营钢材销售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经鲍某介绍,向杨某借款共计18万元,董君出具借条并承诺支付2%的月利息。至案发时,董君未归还本金,支付利息2.64万元。14、薛某3得知借款给被告人董君可获取高额利息,分别于2014年1月27日、2014年2月20日,共计借款55万元给董君,董君出具借条并承诺支付2%的月利息。至案发时,董君归还本金50万元,支付利息2万元。15、薛某1得知借款给被告人董君可获取高额利息,2014年2月20日,借款30万元给董君,董君出具借条并承诺支付2%的月利息。至案发时,董君归还本金2万元,支付利息1.2万元。16、被告人董君以其经营钢材销售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4年1月20日、2014年2月28日,先后向王某2借款共计24万元,董君出具借条并承诺支付2%的月利息。至案发时,董君归还本金2万元,支付利息3万元。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其不认识郭某1,通过远房老表霍某相识。一天在他那刷车时,提到生意做得不错,后郭某1主动借20万元,利息是2.4分,借条没有注明。其从王某2处借20万元左右,具体数据以借条为准。分两次借的,一次是2014年元月20日借13万,一次是2014年2月28日借11万,利息都是2分,其去他家拿的现金,后来还2万元,还欠22万元。向王某1共借200万元,利息2分,还28万元,还欠172万元,打了欠条给王某1,后172万元欠款中又归还了28万元,分两次还的,王某1打了一张8万元收条,一张20万元的借条,所以还欠144万元。其和王某3平时无来往,王某3听其他人讲借钱给其能搞到利息,就主动送钱借给其。共借王某3二十八万元,付利息7、8万元。尹某的老婆操腊梅和其老婆操玉银是堂姐妹,尹某听说其需要资金周转,就联系其讲有钱愿意借给其。2013年10月份,尹某家属操腊梅通过舒城农合行转40万元到其农合行卡上,利息是2分。另外,操玉银汇给操腊梅10万元,具体是怎么回事不记得了。其和王某4算远房亲戚,向他借5万元钱,利息是2分,还1万元,欠4万元,利息付1.2万元。向翟某借40万元,但已经还了,翟某住在其公司门市部斜对面,只是熟人关系,约定利息2分。向朱某1借140万元,朱某1的丈夫孙某1是钓友。借钱是以往多次借的,在2014年一块汇总的,借条是2014年8月5日打的,利息3分2厘。140万目前还3万元,还欠137万元,还有一辆路虎激光车给孙某1扣去了,据说被抵押借款22万元。其与乔某是钓友,向乔某借10万元,没有还,利息是3分2厘。钱是通过工商银行汇款到农合行卡上的。薛某1和薛某3和其是远房老表,来往很少,薛某1在舒怡大酒店对面开门市部搞装潢材料,和翟某开的烟酒店是隔壁,可能是听讲其在做生意要钱,就主动联系其,利息是2分,一共借薛某1三十万元,没有还,借薛某3五十五万元,还50万元。姚某1是钓鱼的师兄,借10万元,未还。其与鲍某系朋友,向鲍某借了多少不记得了,记得打的借条不是鲍某的名字,约定利息是2分。罗守凤其不认识,是鲍某让其打的条子。杨某其也不认识,没见过面,也是鲍某叫其打的名字,两张借条共18万元,未还,利息交给鲍某了。向操胜累计借款有180万元,还150万元,还有30万元没有还,付给操胜的利息不等,有1分、1分半、还有7厘。向马某借36万元,这36万元中有20万元是马某的亲戚王某6的,马某叫其在借条上打王某6的名字,王某6的钱是马某给其的,其和王某6没有接触,共给4.68万元利息给马某。从社会上借款给利息有2分、2.5分、3.2分、3.8分不等;钱用在进钢材,付利息,还有自己开销,家庭生活等。向社会上借款以接工地需要资金周转为由。王某1兄弟三人和其是老表关系,薛某3和薛某1也是亲戚,孙某1是钓友,郭某1无关系,还有一些人是一起钓鱼的。个人财产有两套房子、两辆车子。一套门面房,在三拐塘步行街,其欠农村商业银行40万,银行把房子保全了,一套住房在高沟康居点;一辆路虎激光,2013年买的,值72万元,孙某1开去抵债,还有一辆丰田越野车,被法院扣押了。债权有王某7、高某2欠钢材款240万元;王军欠钢材款8万元;黄荣兵欠钢材款25万元;时某欠61万元;洪某欠35万元;刘文森欠15万元;段海峰欠20万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和董君外婆老家在一起,自小认识,没什么来往。2012年6、7月份,董君因做工程缺钱打电话向其借50万元,并于3、4个月后还本付息,收到利息4万元。2014年3月3日,董君为了还银行贷款借其200万,周转2-3个月,并约定利息2分,后董君陆续归还36万元。截至2014年7月3日,董君尚欠164万元本金,9万元利息。另证实2013年10月一天,董君带其、王某2、黄某等人前往合肥宁国路“浙皖汇KTV”歌厅唱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2、证人郭某1的证言,证实其通过董君老表霍某妻子韦章明认识董君,平时无来往,也无亲戚关系。2012年元月,听韦章明讲董君要钱,而且董君搞钢材生意大的很,所以其便把弟弟郭某2的20万元借给董君,口头约定利息2分4厘,共收到9.5万元利息,本金归还1万元。3、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和董君外婆住一个村民组,从小认识,但无来往。2014年元月份,董君电话联系其说贩钢材需要钱,并约定2分利息,所以借24万元给董君。截止目前已还本金2万元,仍欠本金22万元。证实2013年一天下午,董君带其、王某1、李某等人一起去合肥站西路一家夜总会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董君还进行钓鱼的高消费娱乐活动。4、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其和董君外婆家离得不远,没有打过交道,听王某2讲董君在舒怡边做钢材生意,王某4讲董君家做钢材生意需要钱,借钱给董君能搞利息,所以便电话联系董君问他是否需要钱,共借28万元给董君,口头约定利息2分,共收到利息7.36万元,本金2万元。5、证人尹某的证言,证实其和董君岳父家都在城关白隅村,认识早,但不来往。2013年偶遇董君,董君说有闲钱就放到他那,做钢材生意要钱,2分利息,所以借40万元给董君。钱是通过妻子操腊梅汇款的。利息从2013年10月结到2014年6月,共给利息5.6万元,本金还了2万元。6、证人操腊梅的证言,证实其和董君妻子是家族姐妹,但平时不来往。2013年4、5月份,借10万元给董君,借期一年归还了,约定利息2分,共收到利息2.4万元。第二次借款是2013年10月11日,通过农合行汇款给董君40万元,利息2分,截至目前还本金2万元,还欠本金38万元,利息给5.6万元。7、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其和董君外婆是一个村的,认识,无来往。2013年1月,董君对其讲在做钢材生意,有钱借给他,其讲只有几万元,董君表示也可以,利息口头约定2分,后借5万元给董君,收到利息1.2万元,本金还1万元。8、证人翟某的证言,证实其在舒怡对面卖烟酒,和董君卖钢材的门市部对面。2013年8月份,董君到其门市部说有闲钱放在他跟上,给利息,所以就借40万元给董君,钱是2013年8月12日通过妻子朱琳农合行转到董君的农合行卡里,约定利息是1分5厘,2014年4月份,董君归还40万元,收到利息2.8万元。9、证人孙某1的证言,证实其和董君系钓鱼认识的。2008年董君讲做钢材生意需要钱,借了几万元,当时利息是1分。2011年董君一借都是几十万元,利息调到1.5分、2分,借款理由还是做钢材生意,2013年借钱讲搞砂场,这样断断续续借钱给董君大约有300万元,直到2014年8月5日,和董君清算了一下,董君仍然欠140万元。2014年底,操胜帮董君还3万元,所以董君仍欠137万元。2013年6、7月份,董君讲购买钢材缺钱,让其从别处想办法,所以其就从方翠桃、朱某3、方某、任某等处借款70万元给董君,约定利息2分,这些钱包括在300万的总额内。2014年3月份,其从朋友处借80万元,利息2分,至今未还,包括在137万元内。收到利息10万元左右。董君把一辆路虎车抵押给其,作价50万元,签订抵押合同。其把车抵押给六安一家二手车公司了,作价23万元。2013年,陪董君到合肥玩有十四、五次,还有姚某2见等人,每次都是高消费。10、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董君说有钱就放在他那里,给2分利息,做生意周转需要。从2013年1月开始借,陆续借很多次。目前董君还欠140万元,其中100多万元是从亲戚处借来的,董君也知道。11、证人乔某的证言,证实其和董君系小学同学。从2013年开始借钱给董君,他没讲干什么用,以前借10万元左右都还了。还有10万元是2014年7月5日借的,口头约定利息2分。已经归还10万元,收到利息4千元。12、证人薛某1的证言,证实其和董君认识有2、3年,2012年在翟某商店遇到董君,他讲有钱就借给他,利息2分,其讲只出借短期的,董君答应了,于是其凑85万元借给董君。2014年1月27日借50万元,以薛某3名义借的,后该笔钱董君归还了,收到利息2万元。除此以外的35万元(其30万,薛某3五万元)是2014年2月20日转给董君,目前董君只还2万元,收到利息1.2万元。13、证人薛某2的证言,证实董君向薛某1借35万元,利息是2分。2010年上半年,其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董君借2万元,利息是9分,共给董君利息5000多元,听别人说董君在外放钱。14、证人薛某3的证言,证实其通过翟某认识了董君,系远房亲戚,但从不来往。2014年1月份,弟弟薛某1打电话说董君要借50万元,利息2分,后通过妻子XX的农合行转给董君的,过了几个月董君就还了。2014年2月份,薛某1讲董君借钱,要35万元,其拿5万加上薛某1的30万元,共计35万借给董君,董君只还2万。15、证人姚某1的证言,证实其和董君系钓友。2012年5月份,董君表示有钱放他那里给利息,其把家中10万元放给了董君,利息是2.4分,用了七、八个月因家中装修要回了该笔款,收到利息1.68万元。2012年11月20日,董君又借了10万元,利息还是2.4分,通过农合行卡转给董君的,至2014年7月,收到利息4.32万元。2012年、2013年左右,董君过生日曾邀约其前往合肥“浙皖汇KTV”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16、证人凌某的证言,证实其丈夫鲍某和董君系朋友,知道董君在搞钢材生意。共借给董君16万元,还10万元,还欠6万元,共收到利息1.48万元。除此以外,介绍表姐杨某借18万元给董君,利息2分,本金未还。17、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2日,将家中10万元交给鲍健军,第二天,鲍某将董君打的条子送给其,口头约定利息2分。2014年5月5日,凑8万元送给董君,约定利息2分,共收到利息2.64万元。其不认识董君,一直没有见过,都是通过鲍某转交的钱。18、证人鲍某的证言,证实其和董君系朋友,其妻子借16万元给董君,其中6万元是岳母罗守凤的,利息是2分,目前董君还有6万本金未还。杨某借18万给董君,通过其和其家属凌某转给董君的,约定利息2分,目前本金未还。19、证人操胜的证言,证实最早借钱给董君是2012年,截止2014年6月26日,董君还欠180万元。2015年4月22日归还150万元本金,还有30万元本金未还。是董君主动借的,讲贩钢材周转,口头约定利息1.5分。这些钱有100万从朋友处借的。董君缺钱让其从别人处借,其对董君讲过一大部分钱都是别人的。收到董君利息共计10几万元。20、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其一共借36万元给董君,自己16万元,亲家王某6二十万元。口头约定利息1.5分,董君做生意主动要求借的,共收到利息4.68万元,还本金2万元。21、证人操玉银的证言,证实其和董君于2003年结婚,董君做生意和父亲不在一起做,不清楚董君外面的债权债务情况。2014年10-11月的一天下午,董君打电话让其去朱小庆公司签字,一张20万元借条,一张40万元借条。22、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3日,王某1让其汇款193.6万元给董君,王某1的款在其的卡上,所以让其汇的。23、证人郭某2的证言,证实2012年其姐姐郭某1向其拿20万元,说是要放给别人,利息按1分计算的。24、证人朱某2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份,妹妹朱某1借50万元,说是一做钢材生意的朋友周转,1.5分利息,给了三、四个月利息就停了,这50万元一分没有要到。25、证人石某的证言,证实其和董君系钓友,知道孙某1借了不少钱给董君。2013年秋天,其和董君一同前往合肥一家KTV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26、证人高某1的证言,证实其和董君系钓友,董君请唱歌娱乐活动参加过两次,2013年左右,在合肥喊小姐陪唱、喝酒等。27、证人时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因做板栗和大蒜生意需要钱周转,向董君借钱,目前还欠61万元,利息是3分,共付利息15.69万元。28、证人洪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因做板栗和大蒜生意需要钱周转,向董君借钱了,目前还欠61万元,利息是3分,共付15.69万元利息。29、证人胡某2的证言,证实2011年7、8月份,朋友束勇从董君处借钱,当时借7万,利息是7分,由其担保,后来束勇跑了,其帮忙还3万元,还欠本金4万元。30、证人王某5的证言,证实2013年至2014年5月份,董君一共给钢材约有900吨,一共付钢材款和利息有420万元,这些钱现在已经全部付给董君了。直至2015年8月4日,还欠董君钢材款193万元,其中150万元是从苏州农业银行汇给董君的,还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抵给董君46.5万元,董君把房产名字办成高某2的名字,房产证还没有下来。31、证人高某2的证言,证实2013年底,王某5让其一起到苏州合伙搞工程,通过王某5认识了董君。2013年12月份,王某5向董君借钱,是高利息,2014年5、6月份,董君送给王某5钢材有900多吨,这些钢材款折成钱,王某5支付董君钢材款420万元左右,全部都支付给董君了,其中王某5将位于苏州的一处房产抵给董君,作价46.5万元,因为董君欠董某1钱,董某1欠其17.5万元钱,所以当时其、董某1、董君三人商议把房子登记在其名下,然后再卖掉,根据每人应得数额分账。32、证人董某1的证言,证实其欠高某2十八万元,董君欠董某1三十六万元,后王某5将房子抵给董君时,其让高某2卖这个房子,卖完后再算账,房子没有卖掉,一直放着在。33、证人孙某2的证言,证实董君于2012年11月16日,收买其在山七镇大河沿的海湖沙场的股份,共给其62万元转让费用。3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董君参加了海湖沙场的股份,是孙某2卖给他的。董君在砂场持有股份3个月左右就卖给殷某。35、证人殷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份董君加入海湖砂场,投入5股,每股5.4万元或者6.7万元。2013年底,董君把股份转给其,折成现金33.5万元。36、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借25万元给操胜,讲搞钢材生意垫资需要钱,利息是1.5分。今年4月20几号操胜全还了。37、证人董某2的证言,证实其和董君分开做生意,陈光明从其处借有200万元,还款180万元,利息是1.5分-2分。时某欠董君61万元,王某5欠几百XX材款,段学峰欠董君20万元。苏州一套房子登记在高某2名下,是因为董某1欠高某2钱,董君欠董某1钱。2013年,欧洲华城项目经理邹士青欠其钢材款70多万元,抵2套门面房给其,当时登记在董君名下,2014年中秋之前,把这房子又还给开发商了,邹士青给了其钱,目前邹士青还欠20万元钢材款。(三)书证。1、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及出借人的身份;2、借条、欠条、转账单、银行流水信息等,证实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时间、数额;3、中国银行支付系统收付款通知,证实2014年3月3日,胡某1通过中国银行转账193.6万元给董君;4、收条、交易明细历史数据单,证实出借人收到被告人还款本、息的数额;5、协议,证实董君因欠孙某1五十万元,2014年9月15日,以路虎SALVA2BG皖NCJ20**号车辆抵押;6、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董君主动投案。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各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君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违反国家金融法律的规定,以承诺还本付息的形式,擅自向社会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君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诱惑出借资金的人主动借款。被告人董君明知以此方式吸收资金易在社会公众中快速传播,却放任信息扩散,未予以阻止,应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实质公开性。被告人董君吸收资金次数众多,数额巨大,偿还不能,后果严重,危害之深。其吸收资金对象为社会不特定的众多人,既有互不交往的所谓远房“亲戚”,也有在一起钓鱼的所谓“朋友”,更有经“口口相传”通过借款收取高额利息的素不相识的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亲友定义,具备社会性特征。因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吸收资金对象系特定关系的人,不具备社会性,没有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出借资金人操胜、乔某、尹某、马某、王某6在侦查期间就被告人非法吸收资金均作如实陈述,现虽书面谅解被告人,不能抗辩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非法吸收其五人的资金,依法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被告人董君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行为违法,其吸收资金所支付的利息,本金归还不足的,支付的利息抵作本金。被告人董君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不认为其吸收公众存款为犯罪,且当庭拒不认罪,不宜以自首论,主动投案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祝世俊审 判 员 王 铭人民陪审员 钱中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