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民初2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罗世锋与雷永新、陈銮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世锋,雷永新,陈銮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3民初2527号原告:罗世锋,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雷永新,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陈銮娇,女,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原告罗世锋与被告雷永新、陈銮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世锋、被告雷永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銮娇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世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元,及自2014年农历正月初一起至2016年9月12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扣除被告2015年农历12月26日已支付的3000元后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雷永新因种植急需用钱,于2013年农历12月29日向罗世锋借款人民币12000元,并约定了利息2%及借款时间、还款日期,但是债务到期后被告经原告多次要求,一直没有还款,只于2015年农历12月26日付利息3000元,其余无故拖延至今。借款发生在俩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陈銮娇理应对上诉借款及利息与被告雷永新共同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陈銮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任何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雷永新、陈銮娇于1990年8月1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13年农历12月29日,被告雷永新以种植需资金为由向原告罗世锋借款1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罗世锋借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正(¥12000元正),农历2014年8月底付清,没付清每月2%计算利息。借款人:雷永新。农历2013.12.29。”借款到期后,被告雷永新未归还借款本金。被告陈銮娇于2015年农历12月26日支付利息3000元。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张、本院依法调取的俩被告《结婚申请书》一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俩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2000元,理由正当,但要求俩被告支付该款自2014年农历正月初一至2016年9月12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因原告与被告雷永新未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仅约定逾期利息,因此,原告诉请的利息应从逾期之日即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12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执行时应扣除被告陈銮娇已支付的3000元。综上所述,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罗世锋与被告雷永新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有效,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雷永新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限期清偿。被告雷永新在与被告陈銮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被告陈銮娇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系雷永新的个人债务或未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经营生活,因此本案借款系俩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被告雷永新主张本案借款系赌博款且被告在写借条前就已支付给原告4000多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原告不予认可,因此被告雷永新的该项主张,依法应不予采纳。被告陈銮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雷永新、陈銮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罗世锋借款本金12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12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执行时应扣除被告陈銮娇已支付的3000元);二、驳回原告罗世锋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17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8元,由被告雷永新、陈銮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廖小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游福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即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条款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